為了生意,竟然在明知違法的情況下,在銷售的
包子里添加含鋁泡打粉,南通如東的盧某受到了法律的懲罰。
如東某包子鋪于2000年4月登記設立,主要制作銷售面食點心。如東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于2015年10月至包子鋪內,告知被告人盧某在制作包子時不得使用含鋁泡打粉。
后被告人盧某在明知上述行為違法的情況下,仍使用含鋁泡打粉加工包子并銷售給消費者食用。如東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17年9月29日對包子鋪進行檢查,并對待售包子進行抽樣檢驗。
經檢測,抽樣送檢的包子中鋁殘留量為457mg/kg,判定為不合格。經認定,該包子鋪生產、銷售的含鋁泡打粉的包子,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嚴重食源性疾病。包子鋪經營者盧某于2015年至2017年9月29日期間,使用上述含鋁泡打粉生產、銷售包子合計3000余只,銷售得款約6000元。
2018年8月9日,如東縣人民檢察院以指控被告人盧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于向如東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又以被告人盧某經營的包子鋪使用含鋁泡打粉制作包子并銷售給消費者,損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為由,向如東縣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如東縣人民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被告人盧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被告人盧某及其經營的包子鋪向如東縣人民檢察院交付賠償款人民幣六萬元,由如東縣人民檢察院納入公益基金依法管理,并在如東縣縣級媒體上賠禮道歉。違法所得人民幣六千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盧某及其經營的如東盧扣包子鋪未提起上訴。
法官介紹,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損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除應受到刑事處罰外,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本文關鍵詞:江蘇,南通市,餐飲,包子